(2016)吉2424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朴东勋与尹懋林、王洪福、汪清县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24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朴东勋,男,朝鲜族,退休干部,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尹懋林,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王洪福,男,汉族,汪清县天桥岭液化气站职员,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汪清县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胡亚林,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朴东勋与被执行人尹懋林、王洪福、汪清县液化气供应有限公司之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6日作出(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朴东勋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本次终结执行,并于2016年8月26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尹懋林于2016年9月19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9,630.00元,申请执行人朴东勋放弃本案其他权利,并同意结案处理。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予以结案。审判员 :丁钢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 贾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