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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房圣杰与深圳市立扬舜实业有限公司、张琼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圣杰,深圳市立扬舜实业有限公司,张琼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875号之一原告房圣杰,男。被告深圳市立扬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顺。被告张琼英,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琼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琼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圣杰诉被告张琼英的起诉。审 判 长 闫    钰人民陪审员 梁    琴人民陪审员 邱  权  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怡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