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房圣杰与深圳市立扬舜实业有限公司、张琼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圣杰,深圳市立扬舜实业有限公司,张琼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875号之一原告房圣杰,男。被告深圳市立扬舜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顺。被告张琼英,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琼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琼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圣杰诉被告张琼英的起诉。审 判 长 闫 钰人民陪审员 梁 琴人民陪审员 邱 权 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怡婕(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