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清春与杨子福民间借贷案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春,杨子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2587号原告杨清春,男,生于1952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杨子福,男,生于1956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春与被告杨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清春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清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清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元人民币,由原告杨清春承担。审判员 袁树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