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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2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清春与杨子福民间借贷案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春,杨子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2587号原告杨清春,男,生于1952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杨子福,男,生于1956年3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清春与被告杨子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清春于2016年9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清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清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元人民币,由原告杨清春承担。审判员  袁树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