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执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吴玲与刘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玲,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592号申请执行人:吴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天章。被执行人:刘建。本院在执行吴玲与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机构和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在执行的过程中,案外人刘桂民作出承诺由其处理本案所涉及债务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就本案还款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案外人未按照承诺履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鹏飞审 判 员 陈建忠代理审判员 焦志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