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何美与马彩娟、如皋市慧马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美,马彩娟,如皋市慧马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字第740号申请人何美。被执行人马彩娟。被执行人如皋市慧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马彩娟。申请执行人何美与被执行人马彩娟、如皋市慧马服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2015)皋白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调解书:被告如皋市慧马服饰有限公司、马彩娟偿还原告何美6090元,分期履行:2016年1月30日前、同年7月30日前各偿还3045元,被告如有一期不按期履行,则承担违约金600元,且原告可就本案未履行标的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马彩娟、如皋市慧马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由执行员邵明振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劳动报酬6090元,违约金600元,执行费5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马彩娟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如皋市慧马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与车辆登记,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如皋市慧马服饰有限公司账户,申请执行人表示如皋市慧马服饰有限公司已停产,原有机器设备已不存在。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李雪平、徐爱珍与被执行人马彩娟、如皋市慧马服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顾美珠、李雪平、何美、陈秀萍、王铁梅、蔡春梅、张美平、杨敏、顾娟、邵小平、袁爱芳、姚淑兰、徐爱珍、陈秀琴、潘宏梅、徐爱萍与马彩娟、被告如皋市慧马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合计184330元,分期履行,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44330元,剩余款项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46666元,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46666元,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46668元。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双方无其他异议,该协议签字即生效。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皋白民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祝华执行员 邵明振执行员 朱无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