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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2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李容莲与被执行人张保庆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容莲,张保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635号申请执行人李容莲,女,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三家子乡青山村大水泉子组。被执行人张保庆,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三家子乡青山村大水泉子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容莲与被执行人张保庆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风彬执行员  张 敏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