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2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李容莲与被执行人张保庆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容莲,张保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635号申请执行人李容莲,女,195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三家子乡青山村大水泉子组。被执行人张保庆,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三家子乡青山村大水泉子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容莲与被执行人张保庆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高风彬执行员 张 敏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