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0703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冷海军与被告湖南拓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海军,湖南拓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湘0703民初1495号原告:冷海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军,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拓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金霞社区社区居委会办公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席群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冷海军与被告湖南拓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冷海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拓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冷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拓宇公司偿还借款120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2、判令拓宇公司支付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所需的费用500000元并从2016年5月1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2011年2月1日,冷海军与拓宇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建设办公楼协议书》和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冷海军出资建设二十间四层制冰车间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拓宇公司提供建设用地和承担办证所需的费用500000元。冷海军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16年5月10日将合作建设房屋的产权手续办至拓宇公司名下,但拓宇公司至今未支付500000元的办证费用。2015年7月31日,拓宇公司向冷海军借款1200000元,约定按3.5%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后拓宇公司未偿还借款本息,故冷海军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拓宇公司未到庭应诉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2月1日,冷海军与拓宇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建设办公楼协议书》和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由冷海军出资建设二十间四层制冰车间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拓宇公司提供建设用地和承担办证所需的费用500000元。冷海军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16年5月10日将合作建设房屋的产权手续办至拓宇公司名下(产权证号:常鼎房权证监证第007XX**号);2015年7月31日,拓宇公司向冷海军借款1200000元,约定按3.5%的月利率支付利息,并分别出具了金额为500000元和1200000元的欠条。后拓宇公司一直未支付办证费用和偿还借款本息,故冷海军诉至本院。另查明,2016年度短期(含6月)贷款年利率是4.35%。本院认为,冷海军与拓宇公司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本院对冷海军要求拓宇公司偿还借款12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冷海军与拓宇公司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5%,违反了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限制性的规定,本院依法调整为月利率2%;冷海军与拓宇公司在《合作建设办公楼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中对办证费用已明确约定,拓宇公司出具了欠条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冷海军要求拓宇公司支付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费用5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对履行期限未明确约定,冷海军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主张权利的具体日期,故其起诉之日可视为主张权利之日,拓宇公司在冷海军主张权利之后一直未履行,应当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综上所述,本院对冷海军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拓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拓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冷海军偿还借款1200000元,并从2015年7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湖南拓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冷海军支付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费用500000元,并从2016年8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0.36%(4.35%÷1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三、驳回原告冷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计10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050元,由被告湖南拓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安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