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钟志海与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花田视觉摄影工作室、梁家鸿服务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237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志海,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花田视觉摄影工作室,梁家鸿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373号原告:钟志海,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花田视觉摄影工作室,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经营者:梁家鸿。被告:梁家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原告钟志海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花田视觉摄影工作室(以下简称花田工作室)、梁家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志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花田工作室、梁家鸿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志海诉称:被告花田工作室与我于2015年3月14日签订一份5800元的拍摄协议书,原定拍摄日期在5月23日,由于5月份是雨季,我们与店员“小雪”协商后,将拍摄时间延期改10月后。但2015年9月26日,被告告知店员“小雪”工作室经营不善倒闭后卷款逃跑。由于被告没有实现拍摄协议的内容,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退还我拍摄费5800元;2.两被告补偿我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2000元。被告花田工作室、梁家鸿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钟志海与花田工作室于2015年3月14日签订编号为HT5200000897的《客户拍摄协议书》,载明花田工作室为钟志海提供名为“VIP深圳玫瑰海岸+3D影城,赠送MV花絮拍摄,总监拍摄”景点套系,套系内容为全天一对一拍摄,共拍摄一天;服装造型为女士造型5组,服装5套、男士服装5套;拍摄200张不调不修底片免费赠送、精修片50张,套系总金额为5800元。钟志海在该协议书上签字予以确认。钟志海于2015年3月14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全额定金5800元。另查明,花田工作室的经营者为梁家鸿,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上述事实,有花田工作室商事登记信息、《客户拍摄协议书》《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页以及钟志海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服务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钟志海与花田工作室签订的《客户拍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花田工作室未依约履行协议书义务的事实,有花田工作室商事登记信息、《客户拍摄协议书》《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页以及钟志海的陈述等证据证实,各项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且花田工作室、梁家鸿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答辩及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对钟志海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的抗辩以及对相关证据的质证权利,依法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于钟志海主张花田工作室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主张予以采信。钟志海要求花田工作室返还580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的问题。由于钟志海未能就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的主张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钟志海主张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交通费,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调整为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梁家鸿是花田工作室的个体经营者,理应就花田工作室的债务承责。被告花田工作室、梁家鸿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花田视觉摄影工作室、梁家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钟志海退还5800元;二、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花田视觉摄影工作室、梁家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钟志海支付交通费300元;三、驳回原告钟志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125元,均由被告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花田视觉摄影工作室、梁家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扬人民陪审员 李 群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施琪杨子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