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随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王运凤、陈五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王运凤,陈五,陈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959号原告随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严贤江,主任。被告王运凤。被告陈五。被告陈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与被告王运凤、陈五、陈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随州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汉平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