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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尹洪学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洪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02刑初211号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洪学,无固定职业。2011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13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沾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4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5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洪学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志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洪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尹洪学窜至滨州市滨城区滨州医院学院附属医院住院一部14楼大厅,将被害人谷某置于枕边的一部价值638元的白色vivoY23L手机盗走。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2016年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尹洪学窜至滨州市滨城区滨州医院学院附属医院住院一部14楼走廊,将被害人王某4放于地铺衣服底下的挎包盗走,包内有��金31781元。当日被告人尹洪学将所盗现金用于购买手机、钱包、衣物等商品,并到娱乐场所消费,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所余25106元现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所购买手机、钱包亦发给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害人王某4、谷某陈述、证人王某1、王某2、王某3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扣押、发还、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尹洪学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洪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洪学对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不持异议。经���理查明:一、2016年2月14日凌晨,被告人尹洪学窜至滨州市滨城区滨州医院学院附属医院住院一部14楼大厅,将被害人谷某置于枕边的一部价值638元的白色vivoY23L手机盗走。手机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二、2016年2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尹洪学窜至滨州市滨城区滨州医院学院附属医院住院一部14楼走廊,将被害人王某4放于地铺衣服底下的黑色挎包盗走,包内有现金31781元。当日被告人尹洪学用所盗现金购买手机花费2479元,钱包花费1300元,衣物花费378元,并到海洋之星洗浴中心消费2479元,乘坐出租车花费20元,共计挥霍6675元,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所余25106元现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所购买手机、钱包亦发给被害人。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有效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谷某陈述,证实因家人生病住院,其在医院陪床,2016年2月13日晚,其睡在滨城区滨医附院住院一部14楼神经外科走廊,并将一部白色vivoY23L手机放至枕边左侧,用被子蒙上了头睡着了,至14日凌晨2时许,其醒来发现手机不见。(2)被害人王某4陈述,证实其妻子在滨医附院住院一部十四楼9床住院,其在14楼电梯口大厅西侧的步行楼梯口铺地铺陪床休息,2016年2月14日15时许,其将一个黑色挎包放在其的地铺上,黑色挎包里面还有一个红色钱包,里面有一沓用红绳捆着的一万元,挎包里还有两万多元,总共三万多元,另外包里还有一个飞科牌剃须刀。其用上衣盖住黑色挎包后,离开上厕所,几分钟回来后,发现黑色挎包不见了。后其在15楼至16楼的楼道里发现了黑色挎包���钱和剃须刀都不见了。2、证人证言(1)王某1证言,证实因家人在滨医附院住院,其在滨医住院一部14楼地面地铺上睡觉,醒来后听说与其地铺相邻的老大爷的现金被偷了。(2)王某2证言,证实2016年2月14日下午13时,其与妹妹王玉然共给了其父亲王某4现金三万元,本想存银行,到下午3时许,其父亲把存钱的袋子放到医院走廊地铺上,被人偷了。(3)王某3证言,证实2016年2月14日下午15时,一个大约30岁左右,中等身材男子到其值班的“百依百顺”服装店消费,购买了一件外套和一件蓝色牛仔裤,共计消费大约380元,并把零钱换成了590元整钱。3、书证��1)扣押、发还、接受证据清单,载明在办案民警在被告人尹洪学身上查扣现金25106元,白色vivoX6L手机一部,深蓝色BOSS钱包一个,所余25106元现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4,所购买手机、钱包亦发给被害人王某4。(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载明被害人谷某购买的手机与被扣押的白色vivoY23L手机型号和串号均一致。(3)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尹洪学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情况。(4)刑满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载明被告人尹洪学刑满释放的情况。4、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载明办案民警在滨州市开发区黄河八路海洋之星三楼VIP1号包间内对被告人尹洪学搜查情况。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载明对滨医附院住院一部14楼、15楼被盗现场勘验情况。(2)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被告人尹洪学对作案现场指认的情况。6、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被盗白色vivoY23L手机价值638元。7、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载明被告人尹洪学的身份情况和到案情况。8、被告人尹洪学供述,证实其无固定住所,平时住在滨医附院住院一部15楼走廊里,2016年2月14日凌晨1时许,其在15楼大厅里睡不着,到14楼大厅玩,见到一个人在大厅里睡觉,枕边放着一部白色vivo手机,其过去将手机盗走,手机一直带在身边,没有办卡。同日下午1时许,其从15楼西边楼梯到14楼,看到一个60岁左右的男的也睡到走廊里,在地铺上有个用灰色上衣盖住的挎包,趁那个人离开的时候,其过去将挎包偷走。其用包内的现金购买手机、钱包、衣服等商品,并在“百依百顺”服装店兑换整钱590元,后到海洋之星洗浴中心消费,共计花费6675元。其将挎包扔在滨医附院住院一部15楼和16楼之间西边的一个地铺上,将挎包内的红色钱包扔在中百大厦二楼的厕所里。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洪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24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尹洪学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价值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定的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当,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尹洪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大部分已追回,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洪学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洪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王某42877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利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