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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与李某、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潘某乙借款合同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胡某某,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345号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麻红川,系该行行长。托代理人鱼浪花,女,1982年4月9日生,汉族,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潘某甲,女,1986年8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甲,男,1960年6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65年5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58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潘某某,女,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6)华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及利息81169.15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执行费111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执行,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某乙有银行存款3040元可供执行,本院遂对该存款予以扣划,扣收执行费100元,下余294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受偿。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该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华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即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