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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阳光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阳光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徐永庆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61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阳光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大街菜市场胡同九号。法定代表人马百友。被告徐永庆,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飞公司)诉被告北京阳光鑫隆百货市场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被告徐永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奥飞公司以与被告徐永庆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崔 宁人民陪审员  肖创柏人民陪审员  李 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范晓玉书 记 员  陈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