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黎明与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黎明,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乌鲁木齐市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市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民初755号原告:申黎明,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委托代理人:陈自力,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严勤,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乌鲁木齐市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工业区银河街107号,组织机构代码72235123-2。法定代表人:万学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宏东,新疆天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奎屯市迎宾园39幢121号,组织机构代码73835727-6。负责人:周玉珍,经理。委托代理人:袁红梅,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黎明与被告新疆泰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泰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黎明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黎明以愿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5元(原告申黎明已预交),由原告申黎明负担。审判员 孟宗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露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