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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6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文安县龙泉板厂与陈宏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龙泉板厂,陈宏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1066号���请执行人文安县龙泉板厂,住所地文安县。经营者胡正光。被执行人陈宏剑。本院在执行文安县龙泉板厂申请执行陈宏剑买卖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026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尚文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