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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林福杭与蓝德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福杭,蓝德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505号申请执行人林福杭,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蓝德辉,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畲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福杭与被执行人蓝德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蓝德辉在银行没有存款,另被执行人蓝德辉在交警、房产、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5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志 明审 判 员 蓝 树 高审 判 员 张 兴 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