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民申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张志亮与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卫生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志亮,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申1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志亮,男,汉族,1930年3月23日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周霖,院长。再审申请人张志亮因与被申请人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志亮申请再审称: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应当赔偿其50万元。本院认为:张志亮与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调解结案,张志亮并未能举证说明该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张志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志亮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国生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代理审判员 宋永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天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