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25执5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512瓮安县宏运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桂林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瓮安县宏运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都匀市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市贵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桂林,王君,谢玉忠,罗来美,廖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5执512-1号申请执行人瓮安县宏运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瓮安县平定营镇。法定代表人王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飞,系该公司法律事务员。被执行人都匀市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匀市匀城巷。法定代表人杨桂林,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都匀市贵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环东北路。法定代表人王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桂林,男,1964年7月17日生,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河滨巷。被执行人王君,女,1974年4月12日生,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环东南路。被执行人谢玉忠,男,1966年10月19日生,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环东南路。被执行人罗来美,女,1969年3月19日生,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环东南路。被执行人廖丽萍,女,1973年4月12日生,贵州省都匀市人,住都匀市工人巷。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载明:一、限被告都匀市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瓮安县宏运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000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判决指定期限之日);二、被告都匀市贵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君、杨桂林、谢玉忠、罗来美、廖丽萍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瓮安县宏运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都匀市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市贵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桂林、罗来美、谢玉忠、廖丽萍、王君承担。因以上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4829733.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桂林与申请执行人瓮安县宏运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都匀市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都匀市贵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桂林、罗来美、谢玉忠、廖丽萍、王君差欠申请执行人瓮安县宏运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805333.00元、案件受理费19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共计4829733.00元,被执行人杨桂林自愿在2016年10月30日前偿还完毕。本案执行费424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黔2725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桥生审判员 杨俊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饶承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