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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欧阳绍林、万招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绍林,万招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欧阳绍林,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万招明,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宜春,本院在执行欧阳绍林与万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2015)袁民一初字第246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万招明需在2016年2月8日前偿还原告欧阳绍林30万元,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偿还100万元,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偿还100万元,在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96.48万元。申请执行人欧阳绍林于2016年7月13日以被执行人万招明未履行调解约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万招明已于2016年2月26日支付申请执行人欧阳绍林还款150万元,且经申请执行人欧阳绍林确认属实,因此万招明已按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履行,经申请执行人欧阳绍林同意,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袁民一初字第24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新平审 判 员  刘小涛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 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