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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高平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与王晚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平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王晚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285号申请人高平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常春,任局长。被执行人王晚旦,男,1951年7月20日生,汉族,高平市人。高平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与王晚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平市公证处于2005年8月20日作出(2005)晋高证经字第8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生效后,高平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晚旦强制执行公证书,偿还《借款合同》尚未履行的债务3.324万元整。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晚旦无���款,现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高平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也提供不出新的执行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晋胜执行员  李骥红执行员  李志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红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