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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02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与王章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王章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02民初15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H,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办事处北正街居委会紫舞中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杨延平,行长。委托代理人余正午,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卓德芳,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章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与被告王章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以被告王章文已还款为由,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顾 霞人民陪审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龚世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符娅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