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3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邵某与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3469号原告:邵某,女,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罗某,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文长春,四川银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邵某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邵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某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