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南晓霞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晓霞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13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南晓霞。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南晓霞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于同月27日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晓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南晓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被告人南晓霞在瑞安市塘下镇塘川北街×××号开设了×××美容院,后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来源不明的“DERMALCAIN”标识的表皮麻药“YVOIRE”、“Viearchee”、“Dermalax”、“Neuramis”、“TEOSYAL”标识的玻尿酸、“Vline-A”标识的溶脂针等美容整形药品。2015年5月份,被告人南晓霞在该美容院内为李某涂抹“DERMALCAIN”表皮麻药后纹唇,收取费用人民币1800元。2016年1月20日,该美容院被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当时美容院的营业执照已过期,当场扣押“DERMALCAIN”表皮麻药1盒,玻尿酸共计19盒、溶脂针1盒。经认定,上述“DERMALCAIN”表皮麻药没有进口药品注册文号,应按假药论处。2016年2月4日,被告人南晓霞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南晓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南某、李某的证言,检查、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温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晓霞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南晓霞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南晓霞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追缴被告人南晓霞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美新人民 陪 审员 柳小平人民 陪 审员 刘秋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詹黎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