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24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玉丰与被执行人姜福广冻结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玉丰,姜福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432-6号申请执行人:邱玉丰,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姜福广,男,195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邱玉丰与被执行人姜福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邱玉丰以本院(2010)莱州民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姜福广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姜福广在莱州市白宫饭店有限公司处享有282万元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福广在莱州市白宫饭店有限公司享有的282万元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