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银河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银河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强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民初3505号原告: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思佳花园北15幢综合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5942930658(1-1)。法定代表人:吴翠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寿子,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宣城市银河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圣银,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宣城市强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金坝双凤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其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閤明利,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宣小贷公司)与被告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浪洁具公司)、宣城市银河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洁具公司)、宣城市强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振宣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寿子,被告新浪洁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戴明,被告强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閤明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银河洁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振宣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新浪洁具公司立即归还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银河洁具公司、强顺公司对上述债务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10月22日,新浪洁具公司向原告借款150万元,期限6个月,银河洁具公司、强顺公司为借款提供担保。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被告未能履约还款。新浪洁具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及事实没有异议,正在积极想办法偿还借款。银河洁具公司未答辩。强顺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及事实均无异议,将积极配合偿还借款。振宣小贷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新浪洁具公司及强顺公司均无异议,银河洁具公司未予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2日,新浪洁具公司(甲方)因资金周转与振宣小贷公司(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2015-170年宣贷字第170号),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借款期限为陆个月,从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实际放款日为准作相应调整;贷款利率为月利率1.7%,甲方如果不按期归还借款,逾期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利息50%;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甲方承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差旅费、公证费、律师费、评估费、公告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同日,银河洁具公司、强顺公司分别与振宣小贷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为新浪洁具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5年10月23日,振宣小贷公司向新浪洁具公司发放借款150万元,新浪洁具公司支付利息至2016年3月22日后未再支付。振宣小贷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并因此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振宣小贷公司与新浪洁具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振宣小贷公司按约向新浪洁具公司发放了借款,但新浪洁具公司却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对振宣小贷公司要求其归还借款15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1.7%,逾期利率加收50%,振宣小贷公司要求自2016年3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对借期内按月利率1.7%计算,自逾期即2016年4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振宣小贷公司要求新浪洁具公司给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为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银河洁具公司、强顺公司为新浪洁具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振宣小贷公司要求其对新浪洁具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银河洁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4月22日按月利率1.7%计算,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二、被告宣城市银河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强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宣城市振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25元,由被告宣城市新浪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银河洁具有限责任公司、宣城市强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娟梅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尚雅茹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