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正兵与郭洪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洪斌,吴正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洪斌,男,汉族,住河北省固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正兵,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郭洪斌因与被上诉人吴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04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违背事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瓷砖买卖关系,被上诉人在北京从事瓷砖批发生意,上诉人在被上诉人购买了瓷砖,因为质量问题,上诉人拖欠了被上诉人15600元没有支付,所以,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北京,被告住所地为河北省××县,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起诉时提交的《欠条》载明“同意在吴正兵户籍所在地法院诉讼”,该管辖约定意思表示明确,且没有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的依据,故原审法院作为吴正兵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军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