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诸城市赵梅百货超市、诸城市于建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诸城市赵梅百货超市,诸城市于建超市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539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楼14楼。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高明,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城市赵梅百货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百尺河镇百尺河村539号。经营者:赵梅。被告:诸城市于建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兴南路53号。经营者:于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赵梅百货超市、被告诸城市于建超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元林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