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民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省广汉某某铝业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广汉某某铝业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字第2013号申请人:四川省广汉某某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63年6月13日生被申请人:重庆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申请人四川省广汉某某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广汉某某铝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朱某某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Z40**的汽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重庆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二、依法查封担保人朱某某的车牌号为川FZ40**的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秀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