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执字第02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张家港市金浩淳铝业有限公司、王忠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张家港市金浩淳铝业有限公司,王忠明,苏惠琴,王晓华,史彩林,张家港市易华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2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负责人:赵经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斌,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浩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王忠明。被执行人:王忠明。被执行人:苏惠琴。被执行人:王晓华。被执行人:史彩林。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易华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徐文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浩淳铝业有限公司、王忠明、苏惠琴、王晓华、史彩林、张家港市易华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浩淳铝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张家港市凤凰镇支山村1幢、2幢,鸷山村1幢、2幢房地产,但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以最后一次流拍价以物抵款。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金浩淳铝业有限公司、王忠明、苏惠琴、王晓华、史彩林、张家港市易华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7427262.43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0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兴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