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民初10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薛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10251号原告:王某,女,1982年5月22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江波,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某,男,1980年11月6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薛某需公告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张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祝翠珍、邵蓉三人组成合议庭。审判员 张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