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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4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郭承峰与侯小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承峰,侯小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576号原告郭承峰,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侯小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承峰与被告侯小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承峰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郭承峰承担。审判员  崔劲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振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