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4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郭承峰与侯小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承峰,侯小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4民初576号原告郭承峰,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侯小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承峰与被告侯小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承峰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郭承峰承担。审判员 崔劲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振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