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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柳彩霞诉雷涛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彩霞,雷涛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1768号原告柳彩霞,女,195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被告雷涛,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柳彩霞诉被告雷涛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璐于2016年9月21日15:00在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彩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柳彩霞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行为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柳彩霞负担。审判员 刘 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洪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