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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4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谢某某、谢某A、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谢某某,谢某A,潘某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1161号原告:张某某,男,住喀左县老爷庙镇。被告:谢某某,女,住喀左县十二德堡镇。被告:谢某A,男,住喀左县十二德堡镇。被告:潘某某,女,住喀左县十二德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谢某某、谢某A、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顾海林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蔡桂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