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302执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赵鑫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移送,赵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1480号申请执行人刑庭移送。被执行人赵鑫,男,1996年4月5日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刑初字第35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5日受理了执行唐光俊、唐晓峰、唐磊、樊孝荣、樊凤兰继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鑫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鑫在华夏银行1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永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