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204执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田满堂与党海健康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满堂,党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204执第327号申请执行人田满堂,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古县娥,女,汉族。系田满堂之妻。被执行人党海,男,汉族。田满堂与党海健康权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党海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田满堂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0478元。本案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向被执行人党海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因执行依据中,双方当事人互负赔偿,党海应向田满堂赔付10576.78元,田满堂应向党海赔付六万余元,双方赔付冲抵后田满堂仍应向党海赔付,故申请执行人田满堂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一终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常连力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