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行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崔淑芳等诉舒兰市开原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满,宋业山,李树文,王和,崔淑芳,舒兰市开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283行初25-2号原告:杨凤满,男,1961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开原镇八里村八社。原告:宋业山,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开原镇八里村十四社。原告:李树文,男,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开原镇向阳村五社。原告:王和,男,1958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开原镇八里村十五社。原告,崔淑芳,女,1958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开原镇八里村十五社。被告:舒兰市开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开原镇街内。法定代表人:张桂昌,镇长。委托代理人:闫洪章,系舒兰市政府财政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满等五人诉被告舒兰市开原镇人民政府其他一案中,因原告李树文、王和、崔淑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针对原告李树文、王和、崔淑芳的诉讼请求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树文、王和、崔淑芳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王亚明人民陪审员 宁淑慧人民陪审员 刘春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晶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