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703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文革与周韵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革,周韵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03执17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革,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周韵超,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2016)黑0703民初3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周韵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周韵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周韵超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周韵超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尚未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周韵超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壹万陆仟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竹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