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宏亮、潘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宏亮,潘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1号。法定代表人:陈大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宏亮,男,197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潘焱,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黄鹤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16)鄂黄鹤内证字第6671号执行证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宏亮、潘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宏亮、潘焱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本金9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费用等以上共计人民币1080600.4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285元(以借款9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5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9月21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止);三、承担案件执行费13206元,以上款项共计1106091.4元。但被执行人李宏亮、潘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宏亮、潘焱银行存款1106091.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政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