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陈宇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25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古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宇,小名陈秋,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蔺县,汉族,中专文化,销售公司职工,户四川省古蔺县,现住四川省古蔺县。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3月9日被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罚款19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7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古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6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古蔺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古检公诉刑诉〔2016〕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宇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川EXXX**的两轮摩托车沿古蔺县金兰大道行驶,行至雅兰馨城小区门口处时,与罗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侦查人员将陈宇带至古蔺县中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陈宇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6.6mg/100ml。经古蔺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宇、罗某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宇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陈宇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川EXXX**的两轮摩托车沿古蔺县金兰大道行驶,行至雅兰馨城小区门口处时,与罗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侦查人员将陈宇带至古蔺县中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陈宇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6.6mg/100ml。经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宇、罗某某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陈宇于2016年3月8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以罚款1900元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接(报)处警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古蔺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户籍信息,传唤证,询问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查获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古蔺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送达回执等;证人罗某某、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宇的供述与辩解;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鉴定委托书,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视频资料及制作、保存说明等。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宇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陈宇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宇不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叶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