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4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杭州乐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秦皇岛药用胶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乐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药用胶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4215号原告杭州乐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麻德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宏超,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药用胶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连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乐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药用胶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乐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药用胶囊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现原告杭州乐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乐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乐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旭人民陪审员 张立敏人民陪审员 刘瑞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卢鑫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