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魏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603号原告:魏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被告: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委托代理人:刘xx,系被告刘xx的父亲。原告魏x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当事人争议较大,裁定转入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时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次开庭时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xx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2、要求婚生女刘xx由被告抚养;3、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治疗费2万元及今后经济帮助金2万元;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0年9月3日自愿登记结婚。2011年7月1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发生矛盾,被告常因生活琐事殴打原告。被告及其家人不尊重原告,被告的父亲还追到原告娘家殴打原告,因被告的羞辱,原告出现了严重的精神疾病。2013年7月25日晚上,被告又到原告家闹事,原告家人报警后才制止了被告。2013年9月,原告向临泽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其书面答辩状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因双方在婚生女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上未达成一致,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告因此精神崩溃,被张掖市红十字医院诊断为精神抑郁症,原告因病情严重带兰州市治疗,现在仍然在治疗中。2014年10月,被告也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与原告离婚,结果仍然因双方在婚生女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上未达成一致,被告又撤诉。被告虽然撤诉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被告刘xx辩称,原告和被告的夫妻感情虽然因双方起诉离婚而出现裂痕,但双方还有继续生活的可能。原告只要一次性给被告支付婚生女刘xx的抚养费6万元,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原告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婚生女的抚养费6万元,被告就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原告和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被告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交的原告患抑郁症的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票据,被告经质证,认为原告患精神疾病是原告离开被告家在其娘家所患,对所花费的医药费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0年9月3日在临泽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2011年7月1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xx。婚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常发生矛盾。2013年7月,原告从被告家离开到娘家居住生活,期间被告到原告娘家叫原告被拒后双方发生矛盾。2013年9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向本院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庭审中双方因在婚生女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上争议较大未达成协议,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做出了(2013)临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原告在其娘家居住生活,原告在其娘家居住生活期间患抑郁症后,原告的父母亲便带原告外出治疗。2014年10月,被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在庭审中,原告同意与被告离婚,因被告要求原告一次性支付婚生女的抚养费被拒绝后,被告又申请撤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了(2014)临民初字第912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被告撤诉。此后,原告仍然再没有返回到被告家生活,被告也再没有去叫原告回家共同生活。原告自2013年7月离开被告家后,婚生女一直由被告及其父母亲抚养,从2013年7月至本案最后开庭期间原告没有给婚生女支付过生活费。本案庭审中,经当庭释明和征询原告的意见,原告明确表示不论是否有家庭共同财产其均表示放弃要求分割夫妻家庭共同财产。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自愿,离婚自由,在一方提起离婚时,是以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断标准。原告和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也生育了一个女儿。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能处理好夫妻关系,本院2013年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本希望原、被告能够共同努力继续共同生活,但双方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且在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后,被告曾以原告的身份提出与原告离婚,足见原告和被告对于双方能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判断一致。本案中,被告以原告必须一次性支付婚生女的抚养费为同意离婚的前提,没有法律依据,因原被告已分居达两年以上,应当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经没有和好之可能,故应准许原被告离婚。因原告明确提出不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故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庭审中,被告虽主张在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家庭债务,但被告的陈述前后矛盾,且没有提交印证该债务客观存在的其他证据来印证其陈述的客观真实性,故被告所主张的家庭债务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永恒的,不论子女由谁抚养均不影响子女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原被告争子女的抚养权均是出于对子女的爱,故子女随原被告任何一方生活均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考虑到刘香玉目前一直在被告处生活,且已经在当地上幼儿园,故婚生女刘香玉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鉴于原告没有固定收入,且现患有精神类疾病,婚生女刘xx的抚养费从2017年开始按照农村居民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6830元/年的收入标准为依据由原被告均等负担。因原告从2013年7月从被告家离开到其娘家生活后,未曾履行给付婚生女抚养费的义务,该义务一直由被告承担,对2013年到2016年婚生女刘xx的抚养费原告对于其应当负担的份额按照2013年至2016年不同标准的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额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案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魏xx起诉与被告刘xx离婚,依法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刘xx由被告刘xx抚养,原告给被告支付婚生女刘xx2013年至2016年四年应承担份额抚养费10549元,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从2017年开始直至婚生女刘xx18周岁即2029年,由原告每年承担婚生女刘xx的抚养费3415元,限原告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晓亮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王 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育珍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注:本判决生效且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按期履行,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为二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