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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51号原告: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89187B。法定代表人:李月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德安,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重庆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海棠二支路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592939966。法定代表人:余杨。被告:重庆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号浪高国际会展广场D-37F-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2682730W。法定代表人:梁洪秀。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红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乾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旭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玉婷代理审判员  陈虹宇代理审判员  陈邸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德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