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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3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442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李弘炳,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中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巩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