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2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跃珍与文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珍,文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847号原告:陈跃珍,女,汉族,1958年3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文青松,男,汉族,1967年11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陈跃珍与被告文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陈跃珍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跃珍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跃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交纳2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跃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