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民终2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朱成华与阜宁县陈集镇停翅港村村民委员会、朱成中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成华,阜宁县陈集镇停翅港村村民委员会,朱成中,朱云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26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成华,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农民,住阜宁县。委托代理人:顾彦祥,阜宁县三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宁县陈集镇停翅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阜宁县陈集镇停翅港村。法定代表人:朱明星,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许荣,阜宁县陈集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成中,男,1950年5月6日出生,农民,住阜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云飞,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农民,住阜宁县。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海军,阜宁县新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朱成华因与被上诉人阜宁县陈集镇停翅港村村民委员会、朱成中、朱云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阜东民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成华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朱成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成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上诉人朱成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虞忠和代理审判员 周 和代理审判员 张金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本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