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肖芳金、郑少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肖芳金,郑少霞,郑新木,叶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住所地淮安市。负责人庄号召,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敏,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肖芳金,职业不详。被执行人郑少霞,职业不详。被执行人郑新木,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叶珠文,职业不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与肖芳金、郑少霞、郑新木、叶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浦商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肖芳金、郑少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8405.10元、利息77506.9元,合计185912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7月14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5.66%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浦商初字第005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程冲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