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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852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3月2日出生。被告:郑某,女,1991年10月22日出生.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石秀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