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17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龚光桃行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龚光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7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5号。法定代表人:白波,主任。被执行人:龚光桃,男,1969年4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本院在执行重庆市万州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对龚光桃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罚款55596.48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3日履行案款41697.36元。此外,经本院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暂时无法全部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睿审判员 蒲昌渊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先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