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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3执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厚平申请执行人泸州蓝瑟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厚平,泸州蓝瑟啤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501号申请执行人:罗厚平,女,汉族,生于1988年1月10日,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泸州蓝瑟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陈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厚平与被执行人泸州蓝瑟啤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泸州蓝瑟啤酒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泸州市江阳区凤凰村4号楼10号,本院也不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03执5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大鸣审判员  林万泉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