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民初4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与张定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张定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4927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858号一、二层。诉讼代表人:林心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岑萍萍,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依杰,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定登。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灵桥路777号。诉讼代表人:王立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与被告张定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定于2016年9月21日上午10时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13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按本预案规定予以免缴。审 判 员 梁 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应银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