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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2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孙玉峰与陈安玉、石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峰,陈安玉,石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孙玉峰。委托代理人:房祥庆,莒县莒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安玉。被执行人:石丽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峰与被执行人陈安玉、石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6月22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20000元后暂无能力履行义务。经到银行及房管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在房管和车管部门均无房产和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京峰 来源:百度搜索“”